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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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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麗珠  

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7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115年7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