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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13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求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3147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法定代理人  熊夢平  


債  務  人  黃瀚平  

上列當事人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瀚平對第三人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朔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鼎利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桃園市桃園區、中壢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