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2637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羅鳳釧
盧春德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間
求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
準用之。
二、本件
債權人向本院請求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存款、集保及保險等資料,
惟查債務人設籍新北市萬里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證,因債務人之
住所非在本院轄區,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