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9145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郭書妤
債 務 人 詹木松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二、
經查本件尚無應執行之
標的物,而
債務人之
住所,即戶籍所在地係在臺南市北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
司法事務官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