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相  對  人  游宜鑫  

相  對  人  陳振偉  


相  對  人  劉茂宗  

關  係  人  泰品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湘  
關  係  人  郭昕儒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游宜鑫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72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聲請人持有相對人游宜鑫於113年11月10日與關係人泰品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郭昕儒等共同簽發,到期日114年7月26日,面額2,668,800元之本票屆期為付款之提示,未獲清償,目前尚欠2,001,6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債權。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部分移轉予相對人陳振偉、劉茂宗,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15年3月20日通知相對人等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等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