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黎家祥
江忠鴻
李文宏
相 對 人 連宏洋
關 係 人 韋哲昌科技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祥勝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高達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觀
關 係 人 艾達車用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宏洋
關 係 人 黃品宸(原名黃良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債務人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並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113年12月20日,且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連帶債務人韋哲昌科技有限公司、祥勝影音科技有限公司、高達勝科技有限公司、艾達車用電子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設定1,4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現因擔保之債務於113年12月21日確定,尚積欠本金1,200萬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15年4月14日通知相對人及
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關係人
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