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59號
聲 請 人 何錦茂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詹清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詹清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日通知應於送達
翌日起5日內提出①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及其上220建號之最新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地號、建物全部
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姓名資料勿遮蔽)。②
不動產之附表。③樺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請勿省略)。
惟迄今未據其補正到院,此有本院115年4月13日送達證書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是依
前揭規定,
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