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59號
聲  請  人  何錦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清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詹清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日通知應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①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及其上220建號之最新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地號、建物全部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姓名資料勿遮蔽)。②不動產之附表。③樺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請勿省略)。今未據其補正到院,此有本院115年4月13日送達證書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