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曾翊涵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
本票裁定應繳納
裁判費並檢附本票
正本,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經法院定期促其補正而未補正,即應予駁回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2條第1項
參照)。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檢附相關本票正本,經本院促其補正而
迄今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
可稽,是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