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百亨開發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邱仕德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而關於付款地之判斷,則於有記載發票地時,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而定其管轄法院,此有
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等規定
可資參照。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
非訟事件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500,000元、票號:TH0000000)准許強制執行,然該本票皆未記載付款地,依
前揭說明,自應由發票地即新竹市為付款地,而以該地所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