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郭志豪 歿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郭志豪於民國115年1月22日簽發之本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20,000元,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就
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民事訴訟法有關
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
關係人準用之;準此,實體法上無
權利能力者於
非訟程序即屬欠缺非訟關係人能力;而此欠缺於性質上難以期待聲請人於合理
期間內補正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參照)。
經查,本件
相對人已於115年2月25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
前揭說明,本件無程序相對人甚明,且性質上難以促
債權人就此於合理期間內補正,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
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