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李易霖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查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
債權讓與事件,然因相對人設籍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然經本院查詢相對人在監在押資料,相對人現於宜蘭監獄服刑中,此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
可稽,是聲請人謂相對人現行方不明之主張
洵屬無據。
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與
首揭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