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相  對  人  岳慶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如附件所示內容,相對人現設籍宜蘭○○○○○○○○○,聲請人又不知相對人之其他住址,故無法將如附件所示之內容送達相對人,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住所不明,無法送達上開通知,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為證,經本院查詢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確係設籍於「宜蘭○○○○○○○○○」,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得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准予就上揭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