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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變換擔保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許榮源  


相  對  人  瑞岡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昱文  

相  對  人  陳水琴  
            陳楊月英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存字第226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即面額新臺幣100萬元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准以同面額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73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100萬元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聲請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並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存字第22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揭存單到期日已屆至,需辦理更新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提存書、銀行存單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是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得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