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87號
相 對 人 瑞岡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昱文
相 對 人 陳水琴
陳楊月英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變換
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存字第226號
擔保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即面額新臺幣100萬元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准以同面額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73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100萬元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聲請假扣押
相對人之財產,並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存字第22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
前揭存單到
期日已屆至,需辦理更新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提存書、銀行存單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
無訛,是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得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