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寶玉
相 對 人 許晉逞
上列
當事人間因
離婚等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
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修正後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
本件請求離婚、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及請求給付
扶養費等事件,為民國101年6月1日施行之
家事事件法所規定之
家事訴訟事件合併家事
非訟事件之請求,是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裁判費應分別徵收之(聲請
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給付扶養費部分,為非財產權關係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二、查
聲請人A01向本院請求離婚、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及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因聲請人生活困頓,難以負擔本件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
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預付酬金領款單、案件概述單、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及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足考,
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於法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