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朱宏霖
准
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九年度
司繼字第三0一號陳報
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
上開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亦有
準用。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省合作金庫)為
鈞院89年度執字第5363號
強制執行事件
債務人郭生金之
債權人,郭生金於民國99年8月29日死亡,極需閱卷以瞭解其所有
繼承人
暨繼承狀況,請求聲請閱覽該案卷宗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院90年8月4日宜院雅民執壬89執5363字第45571號
債權憑證及115年1月30日宜院偉少字第1150002778號函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