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准
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八年度財管字第十五號指定
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被
繼承人莊芳車間有
債權債務關係,聲請人為查明遺產產理人及閱覽確定證明書,故請求調閱
鈞院98年度財管字第15號卷宗,以了解當時情況等語。
二、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
上開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亦有
準用。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已提出本院104年12月16日宜院平家字第1040001128號函及97年3月27日宜院瑞執96執庚字第10078號號
債權憑證在卷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