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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消字第1號
原 告 陳美秀
陳雅珊
前二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林恒毅
律師
被 告 京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智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22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週內內提出
答辯狀
,並自送
繕本
予
對造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宗佑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