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債權)
相 對 人
王鍾阿春
彭玉美
林嘉惠
游振孝
林游琇婷
林正雄
李羽雙
莊金菊(無債權)
蘭陽親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潘福來
陳秋香
蔡游英琴
廖陳淑敏
陳寵伃
陳振益
李清連
何秀英
游貴方 住宜蘭縣○○市○○路00巷00號 范壽華 住宜蘭縣○○市○○路000巷00○0號0
駱曉陵 住宜蘭縣○○市○○路00號 羅束 住宜蘭縣○○市○○路000號
江惠美
陳淑惠
柳淑真
上列
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月女經本院清算程序、裁定終結清算程序,並經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免責確定,
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之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
暨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
堪認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8月8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3年9月5日確定在案。從而,聲請人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向本院聲請
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