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 告 劉源榮即高沅企業社
上列原告劉源榮即高沅企業社與
被告晉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1,02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85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35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