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 告 宇証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阮鈺蓁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阮鈺蓁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繳
裁判費26,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