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79號
原 告 碧歐司宇宙股份有限公司
連家麟律師
黃郁真律師
被 告 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零伍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決議無效,其訴訟性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類似,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56號裁定意旨
參照)。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
明定。二、原告碧歐司宇宙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
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
被告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5年5月14日召集之股東臨時會全部決議均無效;
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於115年5月14日召集之股東臨時會之全部決議,應予撤銷等語。性質上屬
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告雖係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惟其目的均在排除該股東臨時會全部決議之效力,其間經濟利益與訴訟目的相同,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因原告先、備位聲明均係就該股東臨時會全部決議有所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無差異,惟因原告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無法確認,而有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