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新興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被 告 白介宇
白介人
白介芃
被 代位人 魏明春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
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或依其所訴之事實,在
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有如附表
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程式有欠缺,
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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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載明以被 繼承人白文正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書狀,並依 被告人數檢附 繕本。 | 按 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 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 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 公同共有關係, 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7年度 台上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參照)。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如 起訴狀附表一所示編號5至7土地及編號1建物之遺產,於 上開要旨未合,又依本院職權調閱之被 繼承人白文正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被繼承人白文正除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外,另有其餘遺產,原告均未列為分割之標的,請自行到院 聲請閱卷後補正。 |
| | 依卷附被繼承人白文正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其遺產總額為新臺幣787,645,581元,及被代位人魏明春 應繼分1/4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6,911,395元(計算式:787,645,581元×1/4=196,911,39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 1,656,784元,原告於補正上開事項同時,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1,656,78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