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謝昀倢
鄭俊旭
潘叙妙
劉佳誼
葉文華
邱文寬
李憲政
王孝宸
苗森電機有限公司
原 告
上列原告謝昀倢、鄭俊旭、潘叙妙、劉佳誼、葉文華、邱文寬、李憲政、王孝宸、苗森電機有限公司、居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煙嵐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80,000元(計算式:2,432,000元+4,552,000元+1,312,000元+952,000元+1,832,000元+1,832,000元+1,552,000元+1,992,000元+3,464,000元+3,560,000元=23,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