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宗硯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嫦姞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7,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6,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