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陳青青
被 告 集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
訴訟標的」即「
請求權基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聲明」,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
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
裁判者而言。而
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如為
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須以可以作為
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
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
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570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
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
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
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
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於書狀中記載訴之聲明為「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因違反
租賃契約約定,未履行清潔房屋、
回復原狀並交回房屋義務,及遺留物未遷除,致房屋無法出租所生之一切損害賠償金額。㈡前項損害金額之具體數額、計算方式、利息起算日,及其他請求內容,原告將依法院裁定另行補正」,並不具體明確,且亦未於書狀中清楚表明欲請求法院裁判之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上揭規定及說明,其起訴不合程式。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