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合勝電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張尚宸律師
被 告 交通部鐵道局東部工程分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21,824元(計算式:
債權本金5,461,967元+起訴前之利息59,857元=5,521,8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2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張文愷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