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06號 原 告 林嘉鈴 張騏安 上二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璞緻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8,52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3月1日止),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194元,扣除先前已繳之裁判費43,386元,尚應補繳2,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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