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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2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蔡學治  
被      告  木元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月娟  

被      告  程鏡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玖萬壹仟柒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木元素有限公司(下稱木元素公司)於民國112年3月2日邀同被告吳月娟、程鏡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保證書,約定就被告木元素公司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債務以本金合計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為限額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相關費用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被告木元素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被告木元素公司於112年3月3日向原告申請撥付款項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3月3日起至117年3月3日止,寬限期自112年3月3日起至113年3月3日止,並約定其如未依約清償,債務均視為全部到期,如無寬限期或寬限期已屆滿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75%計算利息(目前為年息2.295%)、如借款到期或經原告主張加速到期者,按原告當時牌告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為遲延利率計付遲延利息(目前為年息6.81%),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遲延利率之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被告木元素公司於114年6月3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今尚欠原告如附表尚欠本金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吳月娟、程鏡燁為前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辦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一般借戶專用)、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表、彰化銀行臺幣歷史利率查詢為證(本院卷第15至41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信原告主張為實是被告木元素公司前向原告借款後未依約還款,迄今尚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吳月娟、程鏡燁為其連帶保證人,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年利率
起訖日
209,166元
2.295%
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24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
自民國11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6.81%
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
1,882,544元
2.295%
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24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
自民國11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6.81%
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