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7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游壽長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
聲請對
被告游壽長發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86,754元(計算式:債權本金2,076,271元+起訴前之利息10,483元=2,086,7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453元,業於民國115年3月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考,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