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怡惠
本件應由周添財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張家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70條及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原告以
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時原為侯金英,
嗣侯金英於
訴訟繫屬中死亡,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具狀聲明由張家祝承受訴訟,
惟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即董事長,經原告114年12月11日第12屆常務董事會第35次會議決議改選為周添財,有原告第12屆常務董事會第35次會議議事錄(節錄)影本附卷
可稽,
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職權命原告法定代理人周添財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夏媁萍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