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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4號
聲  請  人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茂盛  
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廖詩劼  
受安置人    林○妡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林○柔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安置人林○妡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三日十八時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林○妡於民國114年1月8日上午4時55分出生,受安置人母林○柔因生產入住醫院後反覆無法餵哺母乳對醫療團隊大聲駁斥與辱罵,影響病房安全。受安置人母執意欲辦理自動離院,且強制要帶走受安置人,院方嘗試與受安置人母說明受安置人目前因病情不穩定,仍有治療需求無法出院,若強制將受安置人帶離醫院則有生命安全之疑慮,溝通過程中受安置人母情緒激動且大聲咆嘯,仍強制要前往新生兒中重度病房將受安置人帶離,聲請人考量兒少最佳利益,遂於114年1月10日進行緊急安置受安置人,並聲請繼續安置、延長安置,業獲鈞院114年度護字第11號、114年度護字第41號、114年度護字第81號、114年度護字第124號裁定在案。茲因受安置人母於114年5月16日消極未參與聲請人召開之宜蘭縣兒少保護案件返家評估會議,之後對於聲請人聯繫亦未積極回應。114年6月6日聲請人召開宜蘭縣兒少保護案件親職教育方案聯合評估會議,會議裁示受安置人母須完成8小時親職教育時數,受安置人母未參與出席,之後邀請受安置人母與受安置人會面,受安置人母表示可以,但後續聲請人再確認詳細時間時,受安置人母未回應,故無法安排會面,於114年11月1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社工告知,受安置人母因涉犯詐欺、洗錢、傷害及竊盜案件已於114年9月12日入獄服刑,刑期為2月10個月,評估受安置人母面對受安置人受安置一事,因應態度消極,考量受安置人年齡、能力及身體狀況,評估在無其他親友可給予妥的保護與照顧之下,有安置保護受安置人之需要,為維護受安置人權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2項規定,狀請鈞院准予自115年1月13日18時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各情,業據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宜蘭縣政府兒少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及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24號民事裁定等件附卷為證,並參酌本院函詢受安置人母對聲請人本件聲請延長安置之意見,受安置人母對於本院函文並未依期回覆等情,有本院之函詢公文、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是審核前開資料,本院認受安置人母就因應受安置人受安置一事態度消極,亦未參與親職教育課程,難以評估其親職功能,而受安置人母已入監服刑,現階段無其他親屬可提供妥適之保護照顧與生活協助,當認受安置人現乏適當養育及照顧,非立即安置受安置人即難有效保護受安置人,並為提供受安置人穩定之基本生活環境,使聲請人得以順利改善並協助提昇受安置人母之親職能力,藉以維護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自有將受安置人交由聲請人繼續延長安置保護之必要。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再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9條第2項,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