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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度醫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醫字第1號
原      告  阮家柔
            朱美玉


被      告  宜蘭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宜蘭仁愛醫院

法定代理人  潘為鏡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屬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下稱醫預法)之醫療爭議,故依醫預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5年5月7日裁定移付宜蘭縣政府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解會進行調解,並命在調解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兩造間之醫療爭議,因未達共識而調解不成立,有宜蘭縣政府115年7月9日府授衛醫字第1150018854號函在卷為憑,是本件醫療爭議調解會之程序業已終結,應無繼續停止訴訟之必要,依職權撤銷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