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張建鳴
被 告 原和溙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樺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按
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5年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31頁)。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考(見本院卷第33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