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0九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被 告 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
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張軒豪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法院
書記官 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