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圓壹佰零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銀圓壹萬零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叁萬貳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張軒豪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B法院
書記官 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