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己○○
東群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
當事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2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52,
65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51,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