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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己○○       東群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2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52, 6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1,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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