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復琴
被
上訴人 興中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豐
被 上訴人 興中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豐
被 上訴人 興和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
被 上訴人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咸侊
上列
當事人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
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總
計新臺幣(下同)1,995,329,816 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586,7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20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10 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