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8 年度重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復琴 被 上訴人 興中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豐 被 上訴人 興中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豐 被 上訴人 興和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 被 上訴人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咸侊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總 計新臺幣(下同)1,995,329,816 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86,7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20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10 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