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8號
原 告 佐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清貴
訴訟代理人 張美雲
被 告 雙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朝成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
律師
被 告 黃彩芳
被 告 謝春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4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原告「佐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佐
富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