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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宜蘭簡易庭 93 年度宜簡字第 12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賭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一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深淵         鐘進陽         林昭正         吳文章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六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林深淵、鐘進陽、林昭正、吳文章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鐘進陽、林昭正、 吳文章各處罰金壹仟元;林深淵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撲克牌拾參副及賭資新台幣肆萬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所載。 二、量刑方面爰審酌被告林深淵有賭博前科,有被告林深淵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爰量處較其他被告較重之刑,以示警懲。依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 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二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市○○路○段○○○號) 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莊 怡 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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