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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宜蘭簡易庭 93 年度宜簡字第 17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一七○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美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十萬五千四百三十九元,應繳裁判費一千一百十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一百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林 竹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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