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一七○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培華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張美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十萬五千四百三十九元,應繳裁判費一千一百十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一百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右為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林 竹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