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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宜蘭簡易庭 93 年度宜簡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賭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陳金梅         吳昆龍         鄧銘鴻         莊信泰         陳茂昌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九三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吳昆龍、鄧銘鴻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 壹日。扣案四色牌一副及賭資新台幣壹佰元均沒收。 蘇陳金梅、莊信泰、陳茂昌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四色牌一副及賭資新台幣壹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所載。 二、量刑方面爰審酌被告吳昆龍、鄧銘鴻前均有賭博前科,有被告二人之台灣高等法 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爰量處較其他被告較重之刑,以示警懲。依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 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市○○路○段○○○號) 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莊 怡 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 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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