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宜簡字第121號
原 告 勤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德雄
訴訟代理人 邱覺生
被 告 江志祥
上列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7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門牌號碼宜蘭縣宜蘭市○○路○○○號三樓房屋全部遷
讓交付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元。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一日起自返還第一項房屋日止,
按月
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應自門牌號碼宜蘭縣宜蘭市○○路
○○號3樓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全部遷讓交付原告, 並自民
國101年4月1日起至交屋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14,
000元,及101年2、3月份所積欠之租金共14,000元。
嗣後原
告於101年8月7日言詞辯論中, 更正為請求被告應自系爭房
屋全部遷讓交付原告,並給付原告29,000元,及自101年8月
1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日止,按月給付7,000元。
核屬民事訴
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請求基礎
事實同一情形及
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應予准許。又被告經
合
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 由其
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9年4月1日向原告承租系爭房屋,付有押
租金13,000元,並約定租賃
期間為1年, 但租賃期間被告常
積欠及遲繳租金,原告便通知被告違反
租賃契約,應償還租
金並將系爭房屋返還原告, 原告亦願延展租約3個月供被告
遷讓房屋,
惟延期租約於101年3月31日期限屆滿,經原告通
知租賃期滿,請求返還房屋及償還積欠租金,被告仍置之不
理,為此,原告曾申請宜蘭縣宜蘭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但因
兩造意見不一,無法調解成立,原告爰依租賃契約之
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應自系爭房屋全部遷讓交付原告,並給付原告
自101年2月至101年7月間共6個月所積欠之租金29,000元(
計算式:7,0006個月─押租金13,000元),及自101年8月
1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日止,按月給付7,000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
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上述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房屋租賃契
約書、 宜蘭縣宜蘭市調解委員會101年度民調字第6(101
)證字第12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系爭建物
所有權狀及第
一類登記謄本等資料為證,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或提出書狀
作何答辯,
堪信屬實。
(二)按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承
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
民法第450條第1
項、第45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間之
上開租
賃契約已於101年3月31日屆期終止,是被告即應遷出系爭
房屋並返還原告,從而,原告請求本院判決被告應自系爭
房屋全部遷讓交付原告,為有理由。
(三)次按兩造間系爭房屋之延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間
為101年1月1日起至101年3月31日止 ,被告每月應給付租
金7,000元,惟被告101年2、3月租金皆未繳納,是應積欠
原告共計14,000元之租金,扣除押租金13,000元,尚應積
欠原告租金1,000元。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致
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
文。查兩造間之上開租賃契約已於101年3月31日屆期終止
,惟被告於租約關係消滅後仍占有使用系爭房屋,顯係
無
權占有,受有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從而,原告請求被
告應給付 101年4、5、6、7月份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共計2,8000元, 及自101年8月1日起自返還系爭房屋日止
,按月給付7,000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同屬正當,
為有理由,應予允許。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租賃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自系
爭房屋全部遷讓交付原告,並給付原告29,000元(計算式:
1,000元+28,000元),及自101年8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
日止,按月給付7,000元,應予准許。 又
本件係
適用簡易程
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本院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
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共計3,090元 (即第一審之
裁
判費3,090元)。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狀(均須按
他造人數之人數附
繕
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