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宜蘭簡易庭 101 年度宜簡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簡字第12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全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茂枝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福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33,7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上訴人)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