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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宜蘭簡易庭 101 年度宜簡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簡字第19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黃一展 被   告 暐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彥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5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0月1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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