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宜簡字第19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黃一展
被 告 暐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彥禎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5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0月1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