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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宜蘭簡易庭 101 年度宜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4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被   告 李智欽            13號       開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4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被告開 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志明有記事欄之戶籍謄本。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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