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45號
原 告 福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何順隆
被 告 全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茂枝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01年度司
促字第219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33,755元,應繳
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