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宜蘭簡易庭 101 年度宜補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47號 原   告 勤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雄 訴訟代理人 邱覺生 被   告 江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9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