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47號
原 告 勤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德雄
訴訟代理人 邱覺生
被 告 江志祥
上列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9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