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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宜蘭簡易庭 101 年度宜補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96號 原   告 博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世偉 被   告 上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荃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 字第5578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20,000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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