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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宜蘭簡易庭 102 年度宜簡字第 1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宜簡字第111號 原   告 環宜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治殿 訴訟代理人 羅榮連 複代理人  林智雄 被   告 李金杰 訴訟代理人 朱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8,590元及 遲延利息,嗣於本件審理時更正為13萬元,核屬民事訴訟法 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 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所有牌號250-AJ曳引車(下稱系爭車輛)於 民國101年3月22日上午10時40分由訴外人羅榮連駕駛,沿宜 蘭縣宜蘭市○○路○○○○○路○○號誌交岔路口時,適被 告所駕駛牌號4600-L9自用小客車沿雪峰路亦行駛至前開路 口時闖紅燈而發生撞擊,造成車輛損壞,修復費用為13萬元 ,爰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前述金額,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萬元等語。 三、被告則以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發生前述車禍及車輛修復費用為13萬元等情,業據 提出汽車駕駛執照、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車輛修復估 價單(經兩造確認為13萬元)為證。經查,本件車禍之發生 乃被告行經宜蘭縣宜蘭市○○路與慈航路交岔路口時,因闖 紅燈而與原告之系爭車輛發生撞擊,此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宜蘭分局102年5月20日警蘭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調查筆錄、監視器所攝光 碟及現場照片在卷可參,前開光碟影像並經本院當庭勘驗確 認為被告闖紅燈而生之車禍無誤,被告亦未再予爭執,則原 告主張被告應賠償13萬元之修車費用,應屬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 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共3,310元(包含 第一審裁判費3,310),應由被告負擔。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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