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宜簡字第111號
原 告 環宜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治殿
訴訟代理人 羅榮連
複代理人 林智雄
被 告 李金杰
訴訟代理人 朱文瑞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8,590元及
遲延利息,
嗣於
本件審理時更正為13萬元,
核屬民事訴訟法
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
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所有牌號250-AJ曳引車(下稱
系爭車輛)於
民國101年3月22日上午10時40分由訴外人羅榮連駕駛,沿宜
蘭縣宜蘭市○○路○○○○○路○○號誌交岔路口時,
適被
告所駕駛牌號4600-L9自用小客車沿雪峰路亦行駛至前開路
口時闖紅燈而發生撞擊,造成車輛損壞,修復費用為13萬元
,
爰依據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前述金額,
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萬元等語。
三、被告則以請求
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發生前述車禍及車輛修復費用為13萬元
等情,
業據
提出汽車駕駛執照、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車輛修復估
價單(經
兩造確認為13萬元)為證。
經查,本件車禍之發生
乃被告行經宜蘭縣宜蘭市○○路與慈航路交岔路口時,因闖
紅燈而與原告之系爭車輛發生撞擊,此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宜蘭分局102年5月20日警蘭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調查筆錄、監視器所攝光
碟及現場照片在卷
可參,前開光碟影像並經本院當庭
勘驗確
認為被告闖紅燈而生之車禍無誤,被告亦未再予爭執,則原
告主張被告應賠償13萬元之修車費用,應屬可採。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
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共3,310元(包含
第一審
裁判費3,310),應由被告負擔。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