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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宜蘭簡易庭 102 年度宜簡字第 1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宜簡字第117號 原   告 鐳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宇琪 訴訟代理人 王瑞龍 被   告 何正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肆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菁嫂之成年女子 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木火之成年男子,所成立位在桃 園縣中壢市○○○路○○○號1樓之金樺芳行並無實際經營,亦 知其並無經營公司及償付支票之能力,竟與菁嫂、林木火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菁嫂於民國93年 間,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代價,請被告擔任金樺芳行 負責人,並由被告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建國路郵局 申請支票,被告於申請支票後將支票及印章均交由菁嫂、林 木火等人使用。嗣林木火於93年3月至6月間,以金樺芳行名 義向原告購買貨物之方式,先於93年3月10日向原告購買如 附表編號1所示貨物,並以現金16,000元給付貨款之方式取 信原告,致使原告誤認被告具有交易及清償貨款之能力,嗣 後原告因此陸續於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時間,交付如附表編 號2至7所示貨物予被告,林木火除匯款如附表編號2所示金 額部分貨款44,000元外,其餘貨款係以發票人為金樺芳行何 正安,票載發票日為93年6月30日,票號M0000000號,面額 44,000元及票載發票日93年7月5日,票號M0000000號,面額 34,500元之支票予原告,嗣前開支票陸續跳票,被告亦未給 付貨款,總計詐得181,437元之貨品,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181,437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客戶資料卡 、鐳達實業有限公司客戶訂購單、客戶應收帳款對帳明細表 、出貨單、被告開立之支票影本暨退票理由單2紙、被告經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之匯款回條為證(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93年度發查字第2117號卷第7至15頁、第84頁),核 屬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181,437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2年2月 10日,參見本院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卷第6頁送達證書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明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必要,訴訟費用依同法第78條 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附表: ┌──┬────┬──────┬─────────┬─────┐ │編號│原告 │時間 │交付物品 │金額 │ ├──┼────┼──────┼─────────┼─────┤ │1 │鐳達公司│93年3月10日 │電風扇綠色50臺 │16,000元 │ ├──┼────┼──────┼─────────┼─────┤ │2 │同上 │93年4月2日 │冷風桌扇白色50臺、│88,000元 │ │ │ │ │電風扇白色50臺、手│ │ │ │ │ │提冷風扇白色50臺、│ │ │ │ │ │立扇藍色50臺 │ │ ├──┼────┼──────┼─────────┼─────┤ │3 │同上 │93年4月13日 │立扇藍色50臺 │18,500元 │ ├──┼────┼──────┼─────────┼─────┤ │4 │同上 │93年4月13日 │電風扇水色50臺 │16,000元 │ ├──┼────┼──────┼─────────┼─────┤ │5 │同上 │93年5月5日 │立扇藍色50臺 │18,500元 │ ├──┼────┼──────┼─────────┼─────┤ │6 │同上 │93年5月27日 │電風扇水色50臺、立│43,600元 │ │ │ │ │扇藍色30臺、手提冷│ │ │ │ │ │風扇白色50臺 │ │ ├──┼────┼──────┼─────────┼─────┤ │7 │同上 │93年6月21日 │電風扇綠色80臺、冷│40,837元 │ │ │ │ │風桌扇白色30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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