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宜簡字第117號
原 告 鐳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宇琪
訴訟代理人 王瑞龍
被 告 何正安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3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肆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菁嫂之成年女子
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木火之成年男子,所成立位在桃
園縣中壢市○○○路○○○號1樓之金樺芳行並無實際經營,亦
知其並無經營公司及償付支票之能力,竟與菁嫂、林木火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菁嫂於民國93年
間,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代價,請被告擔任金樺芳行
負責人,並由被告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建國路郵局
申請支票,被告於申請支票後將支票及印章均交由菁嫂、林
木火等人使用。
嗣林木火於93年3月至6月間,以金樺芳行名
義向原告購買貨物之方式,先於93年3月10日向原告購買如
附表編號1所示貨物,並以現金16,000元給付貨款之方式取
信原告,致使原告誤認被告具有交易及清償貨款之能力,
嗣
後原告因此陸續於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時間,交付如附表編
號2至7所示貨物予被告,林木火除匯款如附表編號2所示金
額部分貨款44,000元外,其餘貨款係以發票人為金樺芳行何
正安,票載
發票日為93年6月30日,票號M0000000號,面額
44,000元及票載發票日93年7月5日,票號M0000000號,面額
34,500元之支票予原告,嗣前開支票陸續跳票,被告亦未給
付貨款,總計詐得181,437元之貨品,爰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181,437元及自訴狀
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暨聲明願供
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客戶資料卡
、鐳達實業有限公司客戶訂購單、客戶應收帳款對帳明細表
、出貨單、被告開立之支票影本暨
退票理由單2紙、被告經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之匯款回條為證(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93年度發查字第2117號卷第7至15頁、第84頁),
核
屬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前段
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
自認原告之主張,
堪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181,437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2年2月
10日,參見本院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卷第6頁送達證書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
適用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明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必要,訴訟費用依同法第78條
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附表:
┌──┬────┬──────┬─────────┬─────┐
│編號│原告 │時間 │交付物品 │金額 │
├──┼────┼──────┼─────────┼─────┤
│1 │鐳達公司│93年3月10日 │電風扇綠色50臺 │16,000元 │
├──┼────┼──────┼─────────┼─────┤
│2 │同上 │93年4月2日 │冷風桌扇白色50臺、│88,000元 │
│ │ │ │電風扇白色50臺、手│ │
│ │ │ │提冷風扇白色50臺、│ │
│ │ │ │立扇藍色50臺 │ │
├──┼────┼──────┼─────────┼─────┤
│3 │同上 │93年4月13日 │立扇藍色50臺 │18,500元 │
├──┼────┼──────┼─────────┼─────┤
│4 │同上 │93年4月13日 │電風扇水色50臺 │16,000元 │
├──┼────┼──────┼─────────┼─────┤
│5 │同上 │93年5月5日 │立扇藍色50臺 │18,500元 │
├──┼────┼──────┼─────────┼─────┤
│6 │同上 │93年5月27日 │電風扇水色50臺、立│43,600元 │
│ │ │ │扇藍色30臺、手提冷│ │
│ │ │ │風扇白色50臺 │ │
├──┼────┼──────┼─────────┼─────┤
│7 │同上 │93年6月21日 │電風扇綠色80臺、冷│40,837元 │
│ │ │ │風桌扇白色30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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